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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農業(yè)大學2024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調劑、錄取工作辦法

  根據《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教學〔2023〕2號)和《碩士研究生管理辦法》(校研發(fā)〔2022〕25號)的文件精神,在確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學校統(tǒng)籌兼顧、精準施策、嚴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政策,確保擇優(yōu)選拔、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考核專業(yè)知識的基礎上,通過考生大學學習成績單、畢業(yè)論文、科研成果、專家推薦信等補充材料,加強對考生既往學業(yè)、一貫表現、科研能力、綜合素質、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質等情況的全面考查。

  第二條 復試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0%,各二級招生單位(學院、研究所、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不同招生學科在教育部劃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生源、招生計劃、復試比例等情況,自主確定該學科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后稱復試分數線)和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出臺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規(guī)定。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復試。

  第三條 各單位復試分數線須經學校審批后在研究生院網站統(tǒng)一公布,考生初試成績達到學校公布的復試分數線即可參加復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要校領導任組長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校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統(tǒng)籌管理。

  第五條 二級招生單位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二級招生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訂具體復試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復試小組進行相應考核工作,審定二級招生單位擬錄取名單并公示。

  第六條 二級招生單位按學科或培養(yǎng)方向(專業(yè)學位類別或領域)成立復試小組(應不少于5人),導師應為小組成員。復試小組設組長和復試助理,在學校和二級招生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制定復試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和規(guī)范、復試程序等,負責復試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三章 復試主要內容及形式

  第七條 復試由二級招生單位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過線下方式組織實施。復試時主要考察考生學科基礎、科研潛力、創(chuàng)新精神、科研道德、心理素質和英語聽力及口語等綜合素質。同時須加強對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的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科學精神、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和治學態(tài)度等。

  復試分為專業(yè)水平測試和綜合素質考評兩個環(huán)節(jié),二級招生單位相同批次、相同學科、專業(yè)學位類別(領域)的復試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tǒng)一。

  (1)專業(yè)水平測試,總成績 100 分,組織形式應為筆試,考試時間不低于120分鐘,有條件的二級招生單位可單獨組織實驗(實踐)技能考核。

  (2)綜合素質考評,總成績 100 分,組織形式為面試。原則上每名考生面試時長不低于20分鐘。二級招生單位在面試前應依據課程成績單、學術活動情況等綜合評價考生本科學習期間的一貫學習表現和學術業(yè)績,評價意見供復試小組參考。

  第四章 復試組織

  第八條 復試開始前,各二級招生單位務必將相關復試通知和安排告知考生,并提醒考生做好復試準備并安排好行程;復試報到后,各二級招生單位開展心理素質測評工作。

  第九條 綜合素質考評時復試小組成員應將通訊工具關閉,不遲到早退,小組成員全部在場方可完成某一考生的復試工作。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評分記錄和考生作答情況交專人集中統(tǒng)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動。復試小組應按時完成復試工作,及時上報復試成績。

  第十條 復試小組對每位考生復試過程做好筆錄,認真填寫考生復試成績評定材料中各項內容,復試全程錄音錄像,復試結束后做好相關數據和材料的保存工作,保存時間不低于3年。

  第五章 考生成績

  第十一條 考生總成績?yōu)椋撼踉嚦煽冋鬯愠砂俜种频牡梅帧?0%+復試成績×50%。

  其中考生復試成績由各復試環(huán)節(jié)成績的加權和構成,按100 分計,各環(huán)節(jié)成績權重由二級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并在復試方案中公布。

  第六章 調 劑

  各二級招生單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時,可組織開展調劑工作。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與普通計劃之間調劑的考生等)均須通過教育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進行,嚴禁通過其他渠道接收調劑考生。

  第十二條 申請開通調劑的二級招生單位須提前公布具體的調劑辦法。辦法應明確接受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專業(yè)范圍、初試科目、初試成績要求等,其中初試成績含加分)、工作程序、復試辦法(含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guī)則)、咨詢渠道等信息。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要規(guī)范制訂調劑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guī)則,不得將考生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畢業(yè)院校、提交調劑志愿的時間先后順序等非學業(yè)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yè)、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招生單位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yōu)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

  第十四條 調劑的復試工作可采用線上或線下方式進行,由二級招生單位自主確定。調劑基本條件:

  1.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2.初試成績符合擬調入學科專業(yè)或專業(yè)學位類別復試分數線。

  3.符合招生簡章中規(guī)定的調入專業(yè)的報考條件。

  4.調入專業(yè)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相同或相近,應在同一學科門類范圍內。

  5.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yè)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試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應與調入專業(yè)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相同。

  6.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yè)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yè)報考條件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其他專業(yè)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專業(yè)。

  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yè)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其他專業(yè)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yè)。

  7.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yè)(指工學照顧專業(yè)、體育碩士,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yè),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qū)該照顧專業(yè)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yè)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yè),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qū)對應的非照顧專業(y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工學照顧專業(yè)之間,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之間調劑,按本類照顧專業(yè)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執(zhí)行。

  8.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申請調劑。

  9.我校不接收外國語考試科目為非英語的調劑考生。

  10.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qū)相關專業(yè)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其初試成績須符合我校確定的接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調入“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錄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對于“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和普通計劃之間的調劑,招生單位須嚴格按照調劑程序和要求組織,不得直接改變考生志愿、調整計劃類型進行復試錄取。

  第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應充分利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咨詢電話等渠道為調劑考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咨詢答復等服務保障工作。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和“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及時、準確發(fā)布招生計劃余額信息。嚴禁任何工作人員和學生未經單位授權擅自發(fā)布調劑信息。

  各二級招生單位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自主設定調劑系統(tǒng)持續(xù)時間、考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等,并在時間安排上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開放調劑系統(tǒng)持續(xù)時間不得低于12小時,考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后,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系統(tǒng)自動解除鎖定,考生可繼續(xù)填報其他志愿。

  各二級招生單位發(fā)布需考生確認擬錄取或復試通知時,需充分考慮考生學習、工作、休息時間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給考生預留充裕的確認時間。對于沒有按時確認的考生,招生單位應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逐一聯系確認,不得簡單以“逾期不接受視為自行放棄”對待。

  第七章 加分和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十六條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退役大學生士兵達到報考條件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報考(含調劑)“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十七條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yè)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yè)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guī)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符合上述加分或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條件的考生須按復試通知中的要求,于規(guī)定日期之前提交相關材料,逾期未申請將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章 加 試

  第十九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yè)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每門加試科目總分100分。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具體考試時間相關二級招生單位另行通知。

  會計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九章 復試安全保密

  第二十條 對所有參與復試相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進行嚴格遴選。加強涉密人員對政策、紀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其明確安全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復試命題環(huán)節(jié)的保密,相關教師和工作人員須嚴格按照《四川農業(yè)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管理辦法》(校研發(fā)〔2023〕57 號)的要求,落實保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責任制。落實“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保密責任制度,嚴守國家秘密。所有涉密人員都要簽訂《保密責任書》,對于失泄密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我國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責任。

  第十章 體 檢

  第二十三條 考生體檢工作在擬錄取后組織進行。體檢要求參照教育部、原衛(wèi)生部、中國殘聯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規(guī)定,到指定醫(yī)院完成體檢。

  第十一章 錄 取

  第二十四條 復試成績60分及以上者為有效備錄人選。

  第二十五條 遵循“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寧缺毋濫”原則,分學科、專業(yè)類別(領域),按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考生總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yōu)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二十六條 二級招生單位有權在導師間調劑擬錄取人員。

  第二十七條 非全日制碩士生只招收在職定向就業(yè)人員。定向就業(yè)的研究生應在參加復試之前將定向協(xié)議提交報考的二級招生單位,屆時不能提供定向協(xié)議的考生將不列入擬錄取名單。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yè)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錄?。?/P>

  1.復試成績不合格者(復試成績<60)。

  2.任意一門同等學力加試成績不合格者(加試成績<60)。

  3.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體檢不合格者。

  5.弄虛作假,失信者。

  6.無特殊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劑導師者。

  7.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者。

  8.其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者。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復試期間將再次審查考生的報考資格和考生身份。不符合教育部規(guī)定者,不予復試;學籍學歷認證未通過,復試時又不能提供權威機構證明材料的考生不予復試。各二級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三十條 學?;蚨壵猩鷨挝徽J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進行復試。

  第三十一條 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有關要求,對所有考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二級招生單位公示擬錄取名單10個工作日。

  第十三章 復試結果公示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院審核擬錄取名單,報學校審批后公示10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二級招生單位要公布考生信訪接待聯系方式,認真對待考生投訴,及時調查復核并予以答復,確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十五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研究生院對各二級招生單位的復試工作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督電話:028-86293258,028-86293178。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有關規(guī)定與上級最新文件不符或有未盡事宜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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