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法律碩士經(jīng)典案例解析:訴訟時效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xù)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jù)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jīng)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lián)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jù)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wù)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案例解析: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备鶕?jù)該規(guī)定,民事權(quán)利一般在兩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quán)利人將喪失勝訴權(quán)。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張某借的錢,直到1990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近三年,胡某債務(wù)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因此,當時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償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索回他的錢款。張某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為時效沒有屆滿,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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